依據《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辦理。
- 補助對象: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且符合附表規定者。
- 補助費用比率:
一、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之全額。
二、中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七十五。
三、前二項以外之一般戶:最高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五十。
三、申請書
四、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分者:請另檢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五、其他必要證明文件、資料。
- 撥付費用(第二階段)申請應備文件:(以各地方主管機關公告規定,以下以桃園市公告列出)
(一)核銷請款書。
(二)審核通過核定公文影本。
(三)核定公文日起6個月內購買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須詳填買受人、品名、單價、數量、金額)。
(四)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領據(如有塗改,請於塗改處加蓋印章)。
(五)郵局存款簿封面影本及印章。
(六)委託辦理者須檢附委託人身分證(驗畢後歸還)及印章。
(七)其他應備文件:依衛福部「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與「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及其他相關規定,按申請項目檢附不同文件。
相關連結:
1.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 政府輔具資源服務與補助
2.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
3.新北市政府 - 福利補助自己查
4.輔具資源入口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