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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火災事故處理應注意事項

放射性物質火災事故處理應注意事項 
1. 放射性物質作業場所發生火災時,應立即參考物質安全資料表進行滅火及火災控制,並通報指定之輻防人員或輻防
   管理人員前來處理。 
2. 災害未達放射性物質存放處時,應迅速將放射性物質連同屏蔽移至安全地區,並派人看守。
3. 若災害已達放射性物質存放處,應迅速將現場空調通風系統關閉,採取適當方法撲滅火災。若災害已無法控制,應
   立即通知相關人員撒離現場,進行場所管制,禁止非工作人員接近。 
4. 請求消防單位支援時,若有放射性物質仍未移至安全地區,應提醒抵達現場之消防人員有關輻射相關資訊,例如放
   射性物質位置、放射性物質外觀。 
5. 火災經撲滅後,設施經營者應自行(由輻防人員或輻防管理人員)或委託輻射偵測業者對現場、放射性物質及屏蔽
   進行偵檢,檢查放射性物質有無洩漏,確定輻射強度,劃定管制區。 
6. 若放射性物質有洩漏現象,輻防人員或輻防管理人員應採取適當措施,阻止或減緩放射性物質洩漏,防止污染面積
   擴大,並對放射性物質作適當之處理,必要時,進行污染地區或污染物去污,污染廢棄物集中處理。 
7. 放射性物質作業場所於火災後,造成作業場所屏蔽或防止輻射洩漏設施損壞,有輻射安全之虞時,應於火災發生後
   24小時內向原能會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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