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長庚大學生物安全委員會設置辦法

長庚大學生物安全委員會設置辦法

106年10月12日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依據及目的

為確保教職員工生從事生物實驗研究及教學之安全,依衛生福利部「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及科技部「基因重組實驗守則」等規定,設置「長庚大學生物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任務

一、訂定實驗室及保存場所之生物安全管理政策及規定。

二、審核第二級以上危險群病原體或生物毒素之持有、保存、使用、處分或輸出入。

三、審核使用第二級以上危險群病原體或生物毒素之實驗室生物安全等級。

四、審核實驗室及保存場所之生物安全緊急應變計畫與處理生物安全爭議事項。

五、審核實驗室及保存場所之新建、改建、擴建、啟用或停止運作計畫。

六、每年辦理實驗室及保存場所之生物安全內部稽核及缺失改善。

七、督導並辦理實驗室及保存場所人員之生物安全教育訓練及知能評核活動。

八、規劃或辦理實驗室及保存場所人員健康檢查及建立健康狀況異常監控機制。

九、審核及督導有關感染性生物材料實驗室及保存場所之生物安全管理事項。

十、處理、調查及報告實驗室及保存場所之生物安全意外事件。

第三條 組織及職掌

一、本委員會設置委員六至十人,由校長擔任召集人(主席);其餘委員由本委員會召集人(主席)就本校具生物相關專長或技術之教職員中遴選。

二、前項所遴選之委員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

三、本委員會應設置生物安全專責人員(生物安全官)一人,由召集人(主席)遴聘人員擔任,綜理生物安全委員會運作事宜。

第四條 會議召開

一、本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由召集人(主席)召開臨時會議。

二、會議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會議決議須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通過。

三、本委員會得視需求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指導。

第五條 實施及修改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