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庚大學呼吸防護計畫
一、目的:依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77-1條規定,教職員工使用呼吸防護具時,應依其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之特性,採取適當之呼吸防護措施,
故訂定執行「長庚大學呼吸防護計畫」。
二、對象:全校教職員工(包含教師、職員、勞僱型專兼任助理等)。
有害環境:指無法以工程控制或行政管理有效控制空氣中之有害氣體、蒸氣及粉塵之濃度,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作業場所之有害物濃度超過八小時日時量平均容許濃度之二分之一。
(二) 作業性質具有臨時性、緊急性,其有害物濃度有超過容許暴露濃度之虞,或無法確認有害物及其濃度之環境。
(三) 氧氣濃度未達百分之十八之缺氧環境,或其他對教職員生命、健康有立即危害之虞環境。
三、執行流程:
(一)危害辨識:各實驗室對於化學品應依其健康危害、散布狀況及使用量等情形,評估風險等級,並採取分級管理(CCB)措施。
(二) 呼吸防護具之選擇:
1.於教職員暴露於可能會對生命、健康造成立即危害之有害物濃度、缺氧環境或無法確認有害物及濃度之環境等,應使用供氣式呼吸防護具。
2.非屬對生命、健康造成立即危害之環境,應依暴露有害物之種類、濃度及防護具之防護效能等資料,提供供氣式或淨氣式呼吸防護具。
(三) 防護具之使用、維護管理及教育訓練。
四、執行處置結果及相關紀錄至少留存三年。
五、如有任何問題,請洽環安室承辦員邱品蓁 (分機3884 或 Email:D000018868@cgu.edu.tw)。